交通事故评定标准中的“三期”指的是受伤人员在受伤后需要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具体来说:
休息期是指受伤人员在接受医疗及康复过程中,由于身体状况无法参加一般工作、学习和日常活动所需的时间。
营养期是指受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为了提高治疗效果或加快康复,需要额外补充营养物质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受伤人员在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提供帮助的时间。
在申请伤残鉴定时,通常会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申请。一般情况下,该鉴定会在伤情稳定时进行。即使未达到伤残等级,受害人仍然可以进行“三期”鉴定,因为即使没有伤残,也有可能需要误工、护理和营养支持。
“三期”鉴定的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之后按照责任比例由责任方承担。这种鉴定在广东中山、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较为普遍,主要用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不同类型的伤害有不同的“三期”评定标准。例如,对于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小于6cm或锐器创口长度小于8cm的,休息期为15至30天,营养期为1至7天,护理期为1至7天。而钝器创口长度大于等于6cm或锐器创口长度大于等于8cm的,则休息期为15至60天,营养期为7至15天,护理期为1至7天。
颅盖骨骨折的非手术治疗休息期为30至60天,营养期为15至30天,护理期为15天。手术治疗的休息期为60至120天,营养期为30天,护理期为30天。
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将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则会根据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护理费的计算则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可以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对于因残疾无法恢复的情况,护理期限将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来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营养费的计算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来确定。给付标准将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营养需求来酌情确定。
进行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时,需要准备身份证、委托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和出院总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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