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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是怎样进行的

2025-01-16 10:17 发布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通常在伤者治疗结束之后进行,以确保能够准确评估伤情和损伤程度。在这个过程中,被评定人需要携带由办案单位盖章并由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此外,还需准备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以及从治疗医院借阅的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对于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评定,需要提供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附上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如果需要在治疗未终结时提供赔偿依据,需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以便评定机构进行评估。

伤者在接受法医鉴定时需要亲自到场,并缴纳评定费用。为了进行准确的鉴定,伤者应携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光片、CT及诊断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伤残鉴定委托书。然后前往司法鉴定机构,按法医指示进行鉴定。

根据法律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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