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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已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重新鉴定

首先,您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后的三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申请时,您需要提供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且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其次,如果您在法院立案前对已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第一次诉讼还未结束时,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此外,您还可以在另行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在法庭上,您可以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质证或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等方式,使法院不予采纳。

如果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在收到鉴定结果后的三日内,可以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事故处理机构会委托其他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当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而另一方有异议时,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您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被鉴定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提交所有原件材料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时,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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