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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有异议,您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在公安交警机关处理案件阶段,如果您对已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申请时,您需要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并且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若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做伤残鉴定但有异议,依照最高法院规定,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能够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以及其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然而,申请重新评残鉴定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被鉴定人的伤情是否符合评残的具体标准。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并应与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需报上级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公安交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若案件已提起诉讼,鉴定由法院委托进行,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有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总之,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张,按照规定的流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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