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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评的伤残程序是怎样的

2025-01-16 16:51 发布

在交通事故中,评定伤残的程序如下:

首先,需要携带由办案单位盖章并由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接着,需要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 片及诊断报告。

此外,还需要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如果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还需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已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如果治疗尚未结束但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需在申请书中说明。

评定者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一般情况下,应在出院后病症稳定时进行伤残鉴定,过早或过晚进行鉴定可能会影响评定结果。

通过法院摇号选择鉴定机构是最公平公正的方式,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但后期索赔时可能会被要求重新鉴定。

鉴定所需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书、住院治疗的各种记录、伤者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

通常,鉴定机构会在不超过30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如对结果不满,可在收到报告后的三天内提出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15天内未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各方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不服评定结果,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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