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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伤残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鉴定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受伤者需要携带相关的医疗资料、诊断报告等前往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和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

接下来,受伤者应当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机构,并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同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鉴定机构后续通知预约时间。陪同受伤者前往鉴定机构的家属也需要一同参与。

鉴定机构通常会在二十日内完成鉴定,如有必要,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如果超出时限,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会出具书面结论,由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接到结论后二日内将复印件交给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经批准后,可以另行指派或委托进行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并在三日内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仅限一次。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通常包括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和“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肢体鉴定一般在受伤3个月后进行,精神鉴定通常在受伤6个月后进行,具体时间则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而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前,受伤者需前往处理事故的交警队获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先起诉立案,由法院出具委托书。

受伤者申请伤残鉴定时,需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以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和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如果需要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还需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进行伤残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未治疗终结但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此外,评定者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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