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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与交通事故鉴定有何区别

伤残鉴定与交通事故鉴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确定时间不同。 伤残评定需要在治疗结束之后进行,而伤情鉴定则在受伤后立即进行,这是因为它们的评价基础不同。伤残评定着眼于评估受害人的工作、生活、社交能力受到的影响,而伤情鉴定则侧重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例如,一些严重的伤害可能并不构成伤残,因为即便伤情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并不会影响受害人的功能。

其次,它们的目的也不相同。 伤残评定用于评估受害人在工作、生活和社交方面受到的影响,而伤情鉴定则是为了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伤残评定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用于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例如划分交通事故的大小时会依据轻、重伤或死亡人数。

再次,它们的标准依据也不同。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而伤情鉴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存在差异。

另外,它们的等级划分也不相同。 伤残评定依据对生活的影响程度分为 I 级至 X 级,而伤情鉴定则依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最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通常在二十日内完成。 如果需要延期,必须经过批准,最长可延长十日。超过时限的须经省级批准。鉴定机构必须按时出具书面结论。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治疗结束后,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评定伤残等级。这些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或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为了确保公正性,最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委托,或者在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委托进行鉴定。通常,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法医中心进行,这些机构必须在当地人民法院备案,并且具有鉴定资质。通常情况下,个人无法直接委托这些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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