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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2条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2 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以下行为:

首先,车辆的车门和车厢必须关好才能行驶。此外,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或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同时,禁止在行驶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观看电视等行为,这些行为会严重干扰驾驶安全。另外,下陡坡时不得熄火或空挡滑行,这可能会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也是禁止的,因为这可能会引起安全隐患。驾驶摩托车时,手不能离开车把,也不能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此外,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后必须停车休息,且停车休息的时间不能少于 20 分钟,以避免疲劳驾驶。最后,禁止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

例如,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会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降低反应速度和车速控制能力,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将被处以 50 元罚款,并扣 2 分。

另外,如果在行车过程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比如未熄灭的烟头,可能会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这种行为违反第 62 条规定,将被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再如,让宠物狗坐在副驾驶座上会干扰驾驶员视线,可能误触车内按钮,导致驾驶员分心照看宠物。这种行为也属于违反第 62 条规定,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会受到 200 元罚款并记 2 分。因此,带宠物出行时应将其放在箱子或笼子里,并固定在车后座或通风的车后备厢里。此外,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最好不要坐在副驾驶上。

最后,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将被记 6 分,并处 200 元罚款。要避免疲劳驾驶,驾驶员应保证充足的睡眠,严禁长时间行车,合理安排行车时间,连续驾驶超过 4 小时后必须停车休息 20 分钟以上。行车途中感觉疲劳、困倦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待困倦疲劳消除后再继续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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