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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可以取车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可以取车

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五日内会告知当事人提车。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扣车有一些需要注意的情况。比如,受害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由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这时车主提供担保能将车开走,避免营运损失。

现行法律未给交警随意扣车的权利,扣车只能是为检验、鉴定等取证工作,不能以司机可能逃跑等理由扣车。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要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妥善保管。不能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后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放行,若不行,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车辆有损坏时能要求国家赔偿。

对于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于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申请后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认为原认定书有问题,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若没问题,则维持原认定。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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