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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严重失读伴失写症;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单瘫肌力 3 级以下;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 头面部损伤造成: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 1 级以上;双眼低视力 1 级;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 60°;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12cm 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面部大量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头皮无毛发 75%以上。

3. 脊柱损伤导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 颈部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 25%以上。

5.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 盆部损伤造成: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 10cm 以上;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全切。

7.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 外阴损伤造成疤痕挛缩狭窄,功能障碍。

9. 肢体损伤导致:

双手掌缺失 5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 60%以上;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90%以上;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双足十趾完全缺失;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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