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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应当由谁来承担

在处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问题时,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和费用承担方。

通常情况下,如果伤残鉴定费和医药费的总和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这部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当然,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如果有保险,则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交通事故中,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然后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会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对方按责任认定情况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以及交通费等。如果事故导致伤残,还需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针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并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或财产损失评估,则费用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举例来说,在海宁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大约在300元到600元之间。具体而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若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了鉴定费用,法院会根据案情做出决定,如果全部诉求得到支持,败诉方需承担全部费用;若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则各方需按比例分担费用。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通常应在治疗终结后,即出院后三个月进行。但是,若伤情已经稳定,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进行伤残鉴定。对于有固定物的情况,需要先取出固定物再进行鉴定。此外,车辆技术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而车辆保管费用则因查封、扣押等原因发生的,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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