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下坡行驶时最高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30公里。这一规定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旨在确保驾驶者和行人的安全。
该条例进一步指出,机动车在掉头、转弯、下陡坡时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而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的最高速度则不应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车辆在特殊情况下失控,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此外,在遇到诸如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等复杂路况时,如果能见度在50米以内,或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以及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最高速度同样不能超过每小时30公里。这些限制措施旨在确保车辆在各种复杂和危险的路况下行驶时的安全。
在下坡时,如果车速超过30公里/小时,驾驶员可能无法及时避让,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在下坡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速,避免超车,保持与前车的适当距离,并及时礼让行人。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事故风险,确保道路安全。
如果驾驶员违反了上述道路通行规定,将面临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其他规定,则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驾驶员在下坡行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