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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止的条件

2025-02-24 14:22 发布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止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这些: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就会终止。这意味着当一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调解程序将无法继续。

其次,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退出,也会导致调解终止。这种情况表明了双方缺乏继续进行调解的意愿或能力。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书面通知不予调解,进而终止调解。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调解程序可能会因技术或法律问题而无法继续。

再者,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调解同样会终止

最后,交通事故调解是有期限规定的。例如,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交通事故,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交通事故,从收到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准。

此外,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一些情形下也能终止。比如,如果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等委托人不能或拒绝补充符合要求的材料,委托人的鉴定要求不符合规则或技术规范,委托人不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无法继续进行,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进行,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存在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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