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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轻微的交通事故定损标准

2025-02-24 14:22 发布

轻微交通事故的定损标准是这样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车辆和物品通常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并经过检修和鉴定。随后,价格事务所将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在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需要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该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以延长7天。

如果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满意或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天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生效。

定损工作是由交管部门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维修费用、车辆重置费用等都应该由肇事者赔偿。

在对车物进行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两名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照实施细则中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并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以延期7天。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生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满意或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如果委托鉴定,应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作出的定损报告为准。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对损失进行确认,则应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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