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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时间的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误工时间的认定标准如下所述: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误工时间应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若受害人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例如,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1月1日,受害人于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并于4月5日收到鉴定结果,鉴定结论指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

伤,误工时间为6个月并构成10级伤残。在这种情况下,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为从1月1日到4月4日。这是因为,受害人定残后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已经补偿了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因此不再有误工费损失。

如果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尚未构成伤残,误工时间应直接按照法医鉴定中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执行。根据交通事故误工评定日期标准,误工时间从车祸发生之日计算至受害人休养终结之日。然而,若受害人因伤住院并被定残,则误工天数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误工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为准,且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需连续。受害人就诊时确需休假,应让医院开具明确的休假证明,一般一次休假7天。如果期满复查还需休假,也应由医生开具继续休假证明。

对于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并达到伤残程度的伤者,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若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需提交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收入状况证明应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收入状况的证明可以是纳税凭证、公司出具的证明等。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明,可按照事故发生所在地的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或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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