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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几种时间段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以下几种时间段:

1. 一般情况下,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通常是在出院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伤残鉴定最为适宜。

2. 对于一些特定的伤情,如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进行评残的情况,例如肢体缺失、脏器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等,如果这些损伤不构成伤残,伤后及一个月内可进行鉴定。

3. 对于开放性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等伤情,伤后三个月可进行鉴定。

4. 对于神经损伤、脑、脊椎等皮肤瘢痕损伤、骨髓炎、骨不连等伤情,伤后六个月可进行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进行评价,以确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如果受伤严重需要延长鉴定时间,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

此外,鉴定的时间应当在20日内完成,若需延期需经过区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最多可延长10日左右。若鉴定周期超过相应时限,还需报备省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准。

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被鉴定人出入院记录、病历本、疾病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材料、伤残鉴定委托书等。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如实接受询问、调查和检验,不得弄虚作假或提供伪证。同时,也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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