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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期要赔偿哪些费用

在交通事故三期中,需要赔偿的费用主要包括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由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决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则参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如果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的计算基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因残疾不能恢复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辅助治疗或尽快康复过程中,购买日常饮食外营养品的支出。是否需要及给付标准根据医院或法医意见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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