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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的赔偿依据有哪些

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赔偿问题时,需要遵循一系列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首先,交通费的赔偿必须以正式的票证收据为准,例如国家承认的能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

其次,赔偿标准还需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支付交通费。通常情况下,应选择普通交通工具,如特殊情况需要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卧铺甚至飞机,需说明合理性。受害人家属从外地来处理事故时,乘坐火车应以普通硬座为标准,乘轮船以三等客舱为标准,一般不许乘飞机,超标准部分需自行承担。

再次,交通费票据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且有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例如,如果票据多于就医次数,应按实际就医次数认定;与就医人数、时间不符的票据则不予认定。

此外,《民法通则》第119条虽然未明确提及交通费,但在实践中认为交通费支出因加害行为引起,处于损害的相当因果关系范围之内,应予以赔偿,可归为“等费用”范围内。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且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赔偿应以实际支付的交通运输费为准,以正式票据为凭,同时需符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这些规定和标准确保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合理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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