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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费由谁来承担

交通事故鉴定费的承担方并非固定不变。根据实际情况,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鉴定费通常由举证方先行垫付。

一旦案件审结,人民法院会在裁判书中明确最终支付方。通常情况下,败诉方需承担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用。然而,如果受害人的伤残鉴定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是合理且必要的,那么鉴定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负担。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鉴定费用通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予以分担。然而,如果一方当事人是保险公司,那么鉴定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分担,但保险公司并非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一般由鉴定人先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加上医药费总额未超过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那么鉴定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例如,2018年12月22日晚,黄某驾驶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将陈某撞伤致残。陈某委托鉴定并支付了2600元鉴定费,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14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不同意赔偿,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定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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