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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谁负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是许多人关心的重点。通常情况下,鉴定费用由受害人先行垫付。

完成伤残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后,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费用将由车祸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伤残鉴定费用与医疗费用总和未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额度,那么该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总和超过了这个额度,超出部分则由车祸肇事者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提到“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即主张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暂时垫付,但最终还是由败诉方负担。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进行的有根据、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保险公司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为依据,提出不承担伤残鉴定费。但《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赔偿内容的例举式规定,并未将“伤残鉴定费”列入。此外,相关法律也未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通常在伤情稳定后三个月内进行,需依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残疾与事故及损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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