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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是怎么样的

2025-01-17 10:03 发布

福州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主要如下: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异议,需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但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相关信息。

如果被处罚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申请复议时,需先开具处罚书,并携带车辆驾驶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前往违法信息采集地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若采集机关为辖区大队派出所,应向各分局或各大队申请;若采集机关为福州交巡警支队巡逻勤务大队,则需向支队申请。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 同一时间、地点重复拍摄。
  • 机动车车牌被套用。
  • 协助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
  • 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 交警指挥下的“违章”。
  • 避让特殊车辆执行任务等造成的违章。
  • 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违章。
  • 避让故障、事故、违章车辆的压线行为。
  • 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记录资料不清晰。
  • 信号灯故障。
  • 标识不明。

例如,在避让特殊车辆执行任务时产生的违章,可以申诉,但需要注意,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是每个司机应尽的义务。在申诉前,建议先将罚款缴清,并可以先去当地交通支队了解违章详情,例如调看违章时的监控录像,有助于申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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