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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什么时候做

2025-01-17 10:08 发布

因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通常在治疗结束后进行,一般在出院后一个月左右。如果体内有内固定装置(如钢板、钢钉),则需在内固定装置拆除后一个月左右进行。

治疗终结通常指临床效果稳定。例如,腿部伤害一般在3个月后,头部伤害在6个月后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确定时机有不同的原则。根据原发性损伤后果,伤后1-3个月进行,例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等。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情况,应在伤后3-6个月进行。后遗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颅脑损伤导致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等,应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条的规定,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司法部的相关指南也要求,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经治疗康复症状消失或稳定,体征相对固定难以继续恢复,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临床治愈或好转为标准。例如,体表损伤创口愈合、缝线拆除、肿胀消退等。

通常情况下,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一般在受伤后三个月左右。

伤残评定和财产损失评估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一般为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伤残鉴定应在损伤或并发症治疗结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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