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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鉴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失

要鉴定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失,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在损害事实方面,必须确认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具体来说,这种损害必须真实存在,并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进行认定。

其次,在因果关系上,需要明确违法行为作为原因与损害事实作为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包括分清直接和间接原因。

另外,在过错方面,自然人过错体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无行为能力人则不存在过错。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精神及生理状况进行鉴定。若需延长鉴定时间,需向上一级批准。

对于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约定的检验、鉴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期限需向上一级批准,但最长不超过60日。

在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尽量到场,并提供相关伤情资料。申请法医鉴定时,需与鉴定人员配合,不提供伪证,不私自更改鉴定书。若对结论不服,可以重新鉴定,并妥善保管相关物证。

精神伤残评定应以治疗效果为依据,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的关系。评定时机一般在脑外伤6个月以后,如后遗精神异常严重,应在系统治疗后进行,由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鉴定书应包括多种内容,精神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诊断方面,需综合审查病史资料、进行旁证调查、神经系统和精神检查及辅助检查,根据ICD10或CCMD3明确精神状态,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必须确证存在脑外伤,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诊断要排除脑实质性损害并确证存在脑震荡。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需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手段等、最高赔偿限额、双方责任、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相关保险条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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