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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当事人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若因伤致残,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申请时,被评定人需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以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 片及诊断报告。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若需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还需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评定需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若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应在申请书中说明。

被鉴定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评定费用。携带上述资料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

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然后等待鉴定结果。

伤残鉴定分为精神鉴定、肢体鉴定以及“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精神鉴定费用一般是 2400 元,肢体鉴定费用一般是 1800 元,“三期”鉴定费用一般是 800 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伤残鉴定之前需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

肢体鉴定一般在受伤 3 个月后进行,精神鉴定一般在受伤 6 个月后进行,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而定。

当事人接受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向当事人提供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制作评定书后,最终作出鉴定结论。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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