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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区别

2025-01-17 23:53 发布

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有着明显的区别。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和过错程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分别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其责任主体通常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例如行人、司机、乘客。

相比之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基于当事人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06条。它考察的是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应进行多大程度的弥补。民事赔偿责任遵循混合原则,某些情况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遵循无过错原则。

这两种责任虽然存在明显区别,但交通事故责任是赔偿责任的基础。首先,认定的部门和依据的权力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依行政职权确定,而民事赔偿责任由人民法院依司法审判权确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认定民事责任的证据之一,并不是确定责任大小的唯一标准。

其次,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而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后果只是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内容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判定当事人行为对引发事故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而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是确定赔偿义务主体、范围及金额。

此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存在差异。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不仅包括直接参与事故的当事人,还包括间接参与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比如车主、保险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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