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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交通事故能做第三次吗

2025-02-24 14:21 发布

交通事故鉴定通常不能做第三次。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如果已经进行了两次伤残鉴定,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再做第三次。因为多次鉴定会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会拖延案件处理时间。

当事人对第一次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但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只有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被准许。重新鉴定时,通常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指定。

重新鉴定的结论具有权威性,必须被采信。但需要注意,无限制地申请重新鉴定不仅会拖延时间,还会浪费司法资源。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只有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下,才准许重新鉴定。

若鉴定结论存在缺陷,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则不予重新鉴定。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鉴定机构约定的检验、鉴定完成期限通常不超过三十日。若超过三十日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也不能超过六十日。

因此,大家需要清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通常无法进行第三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鉴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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