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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怎么做

在处理交通事故后,进行伤残鉴定是确保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

伤残鉴定分为精神鉴定、肢体鉴定以及“三期”鉴定,包括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在上海地区,精神鉴定费用通常为2400元,肢体鉴定费用为1800元,“三期”鉴定费用为800元。

在进行伤残鉴定之前,需要先到处理事故的交警队获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或者通过法院立案后由法院出具委托书。

对于肢体鉴定,通常在受伤3个月后进行;精神鉴定则一般在受伤6个月后进行,具体时间还需根据受伤者的恢复情况来定。

在治疗终结后,当事人应向具备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鉴定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定伤残等级,并出具统一格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通常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超过时限则需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并在结果确定后出具书面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应将复印件交予当事人。

当事人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人员或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如果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遭到异议,可在接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鉴定,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予以备案。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后的伤残鉴定有明确的流程和规定,遵循这些步骤,有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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