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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2025-02-24 14:20 发布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规定主要如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纠纷,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两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分情况,自然人的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经常居住地确定,经常居住地指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无法确定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如果存在数个被告,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交通事故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另外,原告住所地法院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费用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因此选择管辖法院时,受诉地不同可能影响获赔金额。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则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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