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的实行时间并不是统一的。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而新的规定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则自2018年8月15日起实施。
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适用于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且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无法即行撤离现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则应即行撤离现场并报告。
有8种情形应立即报警,包括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的情况、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虽然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情况、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情况、载运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情况、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嫌疑的情况以及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情况。
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果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予以强制撤离。
交警调查时应发送联系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如果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或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