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损车辆的鉴定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当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会受理案件。若需对受损车辆进行损失评估,通常需要由交警队或法院委托。
委托后,相关部门会立即委托专业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工作。评估机构会派遣专业的评估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全面的勘验和估价。
评估人员会根据勘验结果确认车辆受损情况,并依照相关规定,计算修理、更换或重置车辆所需的费用,最终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在上面加盖鉴定单位的印章。
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和物品通常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随后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在进行车辆估价时,事故当事人应当到场,涉及保险车辆的当事人还需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将被视为缺席。
原则上,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应在事故发生后的7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经批准延长7日。
如果事故当事人对确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或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的5日内,向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相关部门将在10日内作出复评结论。
最终,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的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或有关部门提交车辆损失评估请求,保险公司会指派专门的鉴定专家去查看受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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