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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2025-02-24 14:20 发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当骑自行车的人撞上未在车位上的汽车时,汽车驾驶人需要赔偿;但如果汽车在车位上,汽车车主则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并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样,如果行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汽车驾驶人也需要赔偿,有过错的情况下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无过错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80000元、医疗费用1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当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时,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18000元、医疗费用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

此外,保险公司会在必要时垫付抢救费用(180000元+18000元),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不赔偿财产损失。这种情况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醉酒驾驶、盗抢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此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以用于丧葬费用和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制定旨在保障各方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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