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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需要做伤残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后需要做伤残鉴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这些:

通常,治疗终结后,即出院后三个月,若伤情已稳定,可根据医疗机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若伤情稳定,可以提前进行伤残鉴定。

此外,如果受伤部位有固定物,例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必须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常见的定残情形包括:开颅术后、肋骨骨折6根以上、一椎体压缩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等。

成伤机制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时,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受伤人员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

当事人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时,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进行伤残评定。

车辆驾驶人有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须对被害人进行轻重伤鉴定。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可能还有一些需补充鉴定的情形,如委托人增加新要求、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等。

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身份证、委托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等材料。

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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