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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日,最短为三十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与鉴定机构确定完成检验和鉴定的期限。这一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需要延长,必须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伤残鉴定的时间是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

若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进行评价,以确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通常在治疗结束后进行,对于受伤严重需要延长治疗时间的,比如住院时间较长的情况,通常以三个月为限,但损害严重的可以适当延长。如果鉴定时间需要延期,应经过区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左右。若鉴定周期超过相应时限,还需报备省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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