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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的代理词具体怎么写

在撰写交通事故调解书的代理词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

首先,要明确文书的名称为代理词。然后,在称呼语部分,需要写明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名字,以便引起他们的注意。

在前言部分,应该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以及代理权限范围,并且概括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正文部分要阐明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案情,明确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程序,同时要说明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及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的态度。例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超出责任限额,则需要根据责任划分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阐述案件事实时,如果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而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失,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此时,需要说明交警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出具的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强行冲撞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代理词的结尾部分,需要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代理人的签名和订立时间。请注意,代理费用标准通常为3000至5000元,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相应的流程为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并进行答辩,最后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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