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执行机构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相关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目前,该职责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替,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还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还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以确保缺陷汽车产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召回处理,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