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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者先离开算不算交通逃逸

2025-01-22 21:57 发布

被撞者先离开通常不算交通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现场,目的是为了推卸或逃脱责任,导致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而被撞者一般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意图,因此难以被认定为逃逸。

如果被撞者家属报警称肇事者逃逸,只要肇事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逃避责任的意图,例如及时报警、积极配合调查等,就不构成逃逸。

例如,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妻子即将生产这种正当理由暂时离开现场,也不会被认定为逃逸。

还有一些具体情形也不被认为是肇事逃逸:事故双方对事故性质及责任无争议,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然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已达成协议,而一方反悔报案,另一方不算逃逸;在抢救伤者过程中,事故当事人表明车辆位置后,驾驶车辆前往请求救援或报案,也不算逃逸;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因筹措医疗费用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离开医院,只要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且经伤者家属同意,也不算逃逸;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救治,没能及时报案,先送伤者去医院的,也不算逃逸;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无法发现事故发生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也不算逃逸;经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且无人员伤亡,留下相关证据后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的也不算逃逸。

总之,判断是否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逃避责任的意图,且采取了合理的行动,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交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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