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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的报废年限是几年

小汽车的报废年限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使用年限: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则需使用长达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则为15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

针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对于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则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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