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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报废年限和公里数是多少?

2025-01-30 20:20 发布

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和行驶里程规定如下: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不同类型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5年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3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为15年

专用校车使用年限为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年限为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年限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年限为15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10年和11年。

对于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规定的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以下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者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里程为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60万千米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里程为60万千米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里程为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60万千米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里程为40万千米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里程为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为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为80万千米

专用校车行驶里程为40万千米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里程为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为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为60万千米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里程为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为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为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为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为30万千米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里程为50万千米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里程为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为12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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