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核载吨位明细表
货车核载吨位明细表标注货车总质量、货车自身重量,和货车核载重量,从2.6米微型小厢式货车到17.5米半挂车,货车核载吨位明细表如下:
- 2.6米货车,自重1.3吨,核载0.8吨;
- 3.2米货车,自重1.7吨,核载1.5吨;
- 3.8米货车,自重1.9吨,核载2吨;
- 4.2米蓝牌,自重2.8吨,核载2吨;
- 4.2米黄牌,自重3.5吨,核载4-7吨;
- 6.8米货车,自重6.8吨,核载10吨;
- 7.7米货车,自重8.8吨,核载13吨;
- 9.6米货车,自重13.5吨,核载18吨;
- 13米货车,自重16.8吨,核载32吨;
- 16米货车,自重18吨,核载31吨;
- 17.5米货车,自重18.9吨,核载30吨。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超限认定标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载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执行。
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