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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核载吨位明细表

货车核载吨位明细表

货车核载吨位明细表标注货车总质量、货车自身重量,和货车核载重量,从2.6米微型小厢式货车到17.5米半挂车,货车核载吨位明细表如下:

  • 2.6米货车,自重1.3吨,核载0.8吨;
  • 3.2米货车,自重1.7吨,核载1.5吨;
  • 3.8米货车,自重1.9吨,核载2吨;
  • 4.2米蓝牌,自重2.8吨,核载2吨;
  • 4.2米黄牌,自重3.5吨,核载4-7吨;
  • 6.8米货车,自重6.8吨,核载10吨;
  • 7.7米货车,自重8.8吨,核载13吨;
  • 9.6米货车,自重13.5吨,核载18吨;
  • 13米货车,自重16.8吨,核载32吨;
  • 16米货车,自重18吨,核载31吨;
  • 17.5米货车,自重18.9吨,核载30吨。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超限认定标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载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执行。

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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