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面包车座位的行为将受到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除非符合特定情形,否则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必须被责令恢复原状,并面临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改变车身颜色;
- 更换发动机;
-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
-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以下情形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 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
-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
- 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
-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 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