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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演变

2025-03-05 10:39 发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不断演变的。

它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评估其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精神状态,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赔偿。伤残等级分为十级,涵盖脑损伤、颈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和四肢损伤等。

一级伤残包含持续植物状态、精神障碍、四肢瘫痪等。例如,颈胸部损伤可能包括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腹部损伤可能涉及肝衰竭晚期或肾衰竭,四肢损伤可能涉及缺失或功能丧失等情况。

划分依据是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损伤所致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例如,一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包括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等。颈胸部损伤可能涉及心功能不全、心脏移植术后等。腹部损伤可能涉及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等。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可能包括三肢缺失等。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定与赔偿制度非常重要。它通过综合评估受伤人员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精神状态来确定伤残程度,结果作为赔偿依据确定金额和方式。目的是保护伤者权益,确保公正赔偿,还能预防事故。

鉴定标准有新变化,增设了“轻微残疾”条款,解决了类似股骨干骨折评残难的问题。部分条款也有变化,如脑脊液漏重回标准,失语鉴定条款衔接更好,肋骨骨折残情进一步细化。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废止后,除工伤外,交通事故等案件统一适用《人体损伤与残疾分类》。新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于交通事故残疾程度评定,新旧标准适用应以 2017 年 3 月 23 日旧标准废止为时点,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律适用新标准,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以终审判决作出时间为节点判定适用标准。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在吸收以往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完善了伤残等级分类法,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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