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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怎样规定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有明确规定,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当事人需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要求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从不同情况开始:对于致死案件,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于致伤案件,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于财产损失案件,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在调解过程中,交通警察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并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同时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如果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应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达成调解一致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如果未达成调解一致,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前三日通知当事人。调解开始时,交通警察需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并请求变更调解时间。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在以下情况下,交通警察不会进行调解: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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