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被撞后的误工费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若交通事故未对驾驶员造成人身伤害,驾驶员无法主张误工费,但运营业主可以就车辆停运损失进行索赔。停运损失是指车辆受损在修复期间因无法正常运营而造成的经济收入减少。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通常依据驾驶员的误工时长和工资收入情况。若驾驶员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若无固定收入,但能够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按此计算;若无法证明,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到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应按正常工作收入减去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而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则需将最近三年的收入总和除以3年,再除以12个月,乘以误工时间。如果无法证明收入情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批复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能证明被损车辆用于营运活动,要求赔偿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种情况下的车辆停运损失费可以通过向价格认证中心申请鉴定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固定收入或平均收入状况,则按相应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