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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实习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此外,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时,同样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也不得牵引挂车,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如果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则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但是,如果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是,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被扣留、暂扣期间,不予受理。

以上是对驾驶证实习期规定的详细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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