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机动车号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1.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号牌的监制和管理。
2.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号牌的具体发放和管理。
3. 成都启用川G号牌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满足车牌号资源的需求增长,由于川A至川F号段已经较为紧张,川G号段的启用可以为更多车主提供可用的车牌号。
4.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本省境内任一定点检测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 机动车所有人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可以向本省境内任意地市公安局交警支(大)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6.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8. 机动车号牌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监制。机动车号牌式样为川A至川U共11个字母。
9. 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机动车前部中间位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安装在前部左侧,拖拉机、运输货车号牌安装在前部右侧。
10. 机动车号牌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擅自安装、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