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让直行是交通法中的重要规定,它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项,在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行。
具体来说,当绿灯亮起时,直行车辆拥有优先权。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无论有无红绿灯,都是这一规定的一部分。在没有红绿灯控制的情况下,直行车辆依然享有优先权,转弯车辆需要让行。
在信号灯控制的情况下,转弯或直行一方拥有优先通行权。例如,当红灯右转时,右转车辆需要让绿灯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此外,在黄灯亮起时进入路口的转弯车辆,也需要让绿灯直行的车辆先行。
在有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直行车辆需要让转弯、变更车道的车辆先行。例如,当直行车辆通过辅路标志控制的路口时,需要让有主路标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在同一条道路上,同方向、同车道的情况下,转弯的前车具有优先通行权,无论前车是在转弯还是掉头。直行的后车必须让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和第52条第3项的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必须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也必须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综上所述,转弯让直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多个条款中,包括第38条、第51条和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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