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包括: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上述条款明确指出,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而需要修理,车主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修理期间的交通费。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避免车主在修车期间因无法使用车辆而产生额外的交通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列举的损失外,车辆所有者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合理的赔偿请求。例如,如果事故导致车主因无法使用车辆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如误工费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索赔。
此外,为了确保赔偿请求的合理性,车主应当保留相关票据和证据,以便在索赔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这包括修车发票、替代交通工具的费用凭证等。
在交通事故中交通费是可以索赔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也就是说
车险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报销交通费。交强险主要赔偿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一般不包括被保险人自己的交通费。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会赔偿第三方因事故产生的合理必要损失,如果第三方因事故产生就医等合理交通费用,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些费用可以报销
车全险中的交强险一般会在一般情况下赔付对方的部分合理交通费。交强险的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仅可以用于赔付对方车辆的修理费等直接财产损失,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赔付对方的合理交通费等。然而,商业车险中的三者险等险种,通常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