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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906号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往往反映出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因此考察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有助于判断其行为性质。

从客观行为来看,通常表现为以一辆或几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包括:

①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虽然追逐竞驶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②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③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或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④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例如,在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引起公共恐慌的。

⑤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些行为进一步突显了追逐竞驶情节的恶劣,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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