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在道路上会车时,为了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需要在适当的距离时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与相对方向来车相距150米以外时,应当改用近光灯。
在夜间会车时,驾驶员应保持适当的横向间距,特别是在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并与对向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同时注意与其他车辆、行人或非机动车保持充分的横向距离。
在有障碍物的路段会车时,驾驶员应当减速慢行,并尽可能避免在障碍物处相会。如果无法避免,则前方有障碍物的汽车应当主动减速甚至停车,礼让对向来车先行通过。如果对向来车较慢或离障碍物还很远,可以开启左转灯,加速超越路障后驶回原道路右侧,便于会车。
夜间会车时,应在与对向来车相距150米以外时改用近光灯,并适当降低车速。如果对向来车并没有关闭远光灯,驾驶员可以交替切换远近光灯,提示对方驾驶员进行灯光切换。此外,还应降低车速,时刻准备停车,以防止车灯交汇处有行人或障碍物。
城市道路夜间会车时,在距对向车辆150米以外切换近光灯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范操作。这一距离的设定,既考虑了远光灯强光可能导致对向驾驶员眩目的安全隐患,也为双方预留了充足的反应空间。远光灯的强光易使对方视线受阻,150米外切换
夜间行车时,正确使用灯光至关重要,特别是在会车时。当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应当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也应避免使用远光灯。同时,夜间在没有
夜间与机动车会车时,正确的灯光使用方法至关重要。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与对方车辆配合变换远近光灯,确保彼此能够清晰地看到对方。当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内时,应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防眩目灯,以避免强光造成的眩目现象。在照明条件良好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