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计划对机动车进行转移登记,可以在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
所需材料:
-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 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如果机动车是解除海关监管的,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 如果是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个人,还需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 如果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如果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机动车转入本市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果代理人是单位,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如果代理人代理)
- 机动车来历证明
- 如果机动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机动车档案
相关法律知识:
- 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 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 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控办证明。
- 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以上就是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和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好所需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转移登记手续。